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事人不仅会受到消费限制,相关记录还可能影响融资信贷、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等活动。如果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等行为,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线查询某人是否为失信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存在法定失信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是否纳入失信名单,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例如,被执行人已经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的履行顺序在后、依法尚不应对其强制执行的,不能仅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如果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可见,欠债并不必然导致失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也不会自动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也不存在隐匿财产、虚假报告、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等失信行为的,不能仅因债务尚未还清就认定其失信。
1. 失信信息将依法公开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相关信息会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统一向社会公布。
公开的信息通常包括:
a.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依法公开的身份信息;
b.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履行情况;
c.被执行人的具体失信行为;
d.执行依据、执行案号、立案时间和执行法院;
e.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防止身份证号码被滥用,面向社会公开查询时,部分号码通常会作技术隐藏处理。信息公开以后,金融机构、交易合作方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可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因此会对个人信誉、融资申请和商业合作产生实际影响。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还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a.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b.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c.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或者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d.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e.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f.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g.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h.旅游、度假;
i.安排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j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k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以及实施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并不等于禁止一切消费,正常的日常生活支出原则上不在限制范围内。如果确因就医、生活或者经营必需,需要实施限制消费令所列行为,应当提前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进行。不能只以就医、工作或者经营为由,自行突破限制消费令。
3. 融资信贷和商业活动可能受到影响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相关单位可以依照具体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
a.融资信贷;b.政府采购;c.招标投标;d.行政审批;e.政府扶持;f.市场准入;g.资质认定。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信用卡或者企业融资时,金融机构可能会把相关失信记录纳入风险评估。当然,被列入法院失信名单,并不意味着个人征信中从此留下永久、无法修复的不良记录。能否获得贷款,仍要由金融机构结合失信状态、债务情况、履行记录以及自身的风控规则综合判断。
4. 单位失信可能影响相关负责人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也会受到相应的消费限制。
上述人员确因私人消费需要使用个人财产实施相关消费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后,应予准许。
这里容易出现一个误解:相关人员因单位案件受到消费限制,并不等于其本人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意味着其个人当然需要承担单位债务。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也不代表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个人清偿责任,要看其是否同时是案件被执行人、担保人,或者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抽逃出资等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 财产可能被查询、冻结和处置
财产查询、冻结和处置,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并不是被列入失信名单后才新增的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其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
工资、经营收入、房产、车辆、股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也可能被纳入执行范围。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所以,即使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只要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仍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执行措施。
2. 可能被限制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并不是列入失信名单后自动发生的。被列入失信名单本身,也不意味着护照会自动失效或者一律不能办理。
如果人民法院针对具体案件决定限制出境,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护照签发机关将依法不予签发普通护照。对于已经持有的护照,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拒不交出时,人民法院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能否办理护照或者正常出境,最终要看人民法院是否已经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及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实际审查结果。把所有失信被执行人都理解为无法办理护照或者不能出境,并不准确。
失信责任原则上由失信被执行人本人承担。父母被列入失信名单,不会导致子女或其他家人自动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现行规定中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的是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并不是对子女受教育权的处罚。因此,正常就读公办学校、参加中考或高考、报考普通高校,不会仅因父母被列入失信名单而受到统一限制。
现行失信执行规定也没有把父母被列入失信名单,统一规定为子女报考公务员、升学或者参加一般招录活动的法定禁止条件。部分特殊岗位或者特殊院校如果另有审查要求,应以相应的招录规定和实际审查结果为准。
其他家人的个人财产,也不会仅凭亲属关系被直接执行。只有家人属于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相关财产经查证全部或部分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才可能依法纳入执行范围。
失信被执行人收到限制消费令后,应当严格遵守。如果被执行人通过冒用他人身份、借用他人账户、由他人代为购票或者其他方式规避限制消费,经法院查证属实,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
判断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不能只看订单或者票据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还要结合实际消费人、资金来源、消费用途和具体行为综合认定。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达到法定情节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单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等于犯罪,也不会因此自动产生犯罪记录。只有拒不执行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定罪条件,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名单满两年后一定自动解除”并不准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因以下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期限一般为两年:
1.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
2.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违反限制消费令;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存在多项失信行为的,失信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现行规定没有统一设置两年期限,因此失信信息并非都会在两年后自动删除。
有固定期限的,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删除;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提前删除。没有固定期限的,在履行完毕、法院执行完毕或者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等法定情形下,应当及时删除。多种失信情形并存的,义务履行完毕后,相关失信信息一般一并删除。
失信信息被删除,不等于尚未履行的债务随之消失。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债权人仍可申请法院继续执行。
如果存在错误纳入、信息不准确或者应当删除而未删除等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