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还能不能办理护照?很多人觉得,只要上了失信名单,护照肯定就办不了。实际上,失信和不能办理护照之间并不能直接画等号。
能否取得护照,主要看人民法院是否已通知不能出境;能否真正出境,则要看法院作出的不准出境决定是否仍然有效,在线查询某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现行法律并没有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单独列为不予签发护照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其中包括: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所以,判断失信被执行人能不能办理护照,不能只看是否还在失信名单中,还要核实以下情况:
1.是否存在尚未了结并涉及不能出境措施的民事案件;
2.人民法院是否已经作出不准出境决定;
3.不能出境的信息是否已经依法通知护照签发机关。
如果只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没有另外作出不准出境决定,也没有发出不能出境的通知,那么仅凭“失信被执行人”这一身份,不能直接认定其无法取得护照。
如果法院已经决定不准出境,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护照签发机关应当依法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时,也要接受相同的签发条件审查。
简单来说:
失信被执行人不是一律不能办理护照。最终能否获发护照,要看法院是否已经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及相关措施是否仍然有效。
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都可能出现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但三者的适用条件和实际影响并不相同。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不代表一定会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伪造证据等方式妨碍或者抗拒执行、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规避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法定失信行为时,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限制消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限制消费后,不得实施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例如:
-乘坐飞机;
-乘坐列车软卧;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
-乘坐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旅游、度假;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主要限制的是消费行为,并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准出境”。被执行人确因生活或者经营需要,必须进行受限制的消费活动,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后再进行。
3. 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限制有关人员通过口岸出境的一项执行措施。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也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案件确有需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出境并不以纳入失信名单为前提。即使被执行人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法院仍可能根据案件情况对其限制出境。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可能只采取限制消费或者限制出境措施,也可能同时采取多项措施。但只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就应当同时受到限制消费。
换句话说:
-被列入失信名单,不代表一定被限制出境;
-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也不代表一定可以出境;
-只查失信名单,无法确定能不能取得护照或者正常出境。
办理护照、乘坐飞机和通过口岸出境,是三个不同的问题,需要分别判断。
1.被列入失信名单,但没有被限制出境
失信被执行人不是《护照法》单独列明的不予签发护照对象。因此,不能仅凭一个人在失信名单中,就认定其一定办不了护照。不过,被纳入失信名单后,法院依法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即使当事人能够取得护照,也不代表可以乘坐飞机或者进行境外旅游、度假。所以,能够取得护照和能够正常出国旅游,完全是两回事。
2.人民法院已经决定不准出境
法院已经决定不准出境,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护照签发机关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也要按照相同条件进行审查。
法院还应按照规定,将不准出境决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限制措施解除前,当事人即使持有有效的出境入境证件,也可能无法通过口岸边防检查。
3.限制出境前已经持有有效护照
手里有一本没有过期的护照,不代表一定可以出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也就是说,即使护照仍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也可能在出境边防检查时被依法阻止。
根据《护照法》,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还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法院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也规定,普通护照签发后,发现持照人存在法定不予签发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宣布其护照作废。这里使用的是“可以宣布作废”,不代表所有被限制出境人员的护照都会自动失效。但只要不准出境决定仍然有效,持有护照也不代表可以正常出境。
4.被执行人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
被执行人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这类人员即使不是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本人也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仍可能因为担任被执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而被限制出境。
公开查询到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反映的是失信名单状态,不能据此判断当事人是否还有仍然有效的不准出境决定。如果近期准备办理护照或者出境,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核实:
1.联系执行案件的承办法院或者执行法官;
2.查询案件目前的执行状态;
3.确认法院是否作出过限制出境决定;
4.确认限制出境措施是否仍然有效;
5.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咨询是否存在法定不予签发情形。
如果名下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应当逐案核实。一个案件已经解除限制,不代表其他案件中的限制措施也会同时解除。同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也不能直接说明限制消费或者限制出境措施已经同步解除。
1.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该案件中的限制出境措施。这里所说的履行完毕,是指履行具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是要求当事人还清其他社会关系中的所有债务。如果当事人还有其他执行案件,其他案件中的限制出境措施不一定会同步解除。
2. 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被执行人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经执行法院审查后,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担保是否充分、有效,需要由执行法院结合案件金额、担保财产状况以及担保能否实现等情况进行判断。
3. 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出境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解除有关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不代表限制措施已经自动解除,仍需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理。
仅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也不意味着限制出境一定会随之解除。如果和解协议没有涉及解除限制出境,或者法院还没有作出相应处理,原有限制措施仍可能继续有效。
4. 对错误限制申请复议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法院的限制决定有误,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原限制出境决定继续执行。
5. 确认解除信息已经通知有关部门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准出境情形消失后,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履行完毕相关债务、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后,当事人还应向执行法院确认以下情况:
-是否已经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是否已经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是否已经正式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解除信息是否已经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这些措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处理程序。不能因为失信信息已经删除,就直接认定护照可以正常办理,或者本人已经可以正常出境。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