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信用卡或者私人借款逾期后,很多人都会担心:逾期30天、90天,甚至半年,会不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答案很明确:法律没有规定逾期达到多少天就会自动列入失信名单。
债务逾期只是违约,并不等于失信。通常要等债权人依法取得执行依据、案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再看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法定失信行为,法院才会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名单,可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线查询工具核查是否为失信人。
逾期、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经常被混为一谈,其实三者不是一回事。
以信用卡逾期、银行贷款逾期或者私人借款到期未还为例,逾期后可能产生利息、违约金,也可能面临催收、征信记录或者诉讼,但不会因为逾期时间达到某个节点,就自动变成失信被执行人。
金融债务的逾期记录与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属于不同性质的信息。前者主要记录贷款、信用卡等债务的还款情况;后者则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司法失信信息。
两者之间也有一定联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征信系统中记录。所以,两类信息虽然来源和形成条件不同,但都可能影响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状况。
一笔逾期债务要走到失信名单这一步,通常会经历以下过程:
债务逾期 → 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依法取得执行依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 → 债务人仍未履行 →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案件依法移送执行 → 法院审查是否存在法定失信行为 → 决定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债权人可能先与债务人协商或者进行催收,但协商、催收并不是所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必须经过的环节。
执行依据通常包括已经生效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以及依法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每起案件的进展速度都不一样。有的债权人在逾期后很快提起诉讼,有的会先协商一段时间;不同案件在审理、送达、生效和执行阶段所需的时间也有差别。正因如此,不能简单按照“逾期多少天”来推算什么时候会进入失信名单。
即使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也不一定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法院还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存在法定失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也就是说,法院判断是否纳入失信名单,看的不是逾期时间长短,而是案件是否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以及被执行人有没有拒不履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行为。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再等30天、90天或者半年才能纳入失信名单。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法定失信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纳入申请。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法定失信情形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纳入决定。
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时,法院应当制作决定书,写明具体理由;有纳入期限的,还要写明期限。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所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又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有能力却拒不履行、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行为,就可以依法作出纳入决定,无须再统一等待几个月。
这里所说的“15日”,是法院收到纳入申请后的审查期限,不是说债务逾期15天就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至于法院依职权决定纳入的情况,现行规定也没有设置统一的等待期限。
这是不少人容易误解的地方。确实无力偿还,与有能力却故意不还,法律后果并不相同。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能够如实报告财产、配合法院执行,同时不存在其他法定失信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要区分“失信”和“失能”。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不能仅因其尚未还清债务就纳入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工作报告也再次明确了这一执行方向。
但无力偿还不等于可以不理会法院。即使暂时还不上,被执行人仍然需要:
1.按照法院要求如实报告本人财产;
2.主动说明收入、资产和负债等实际情况;
3.配合法院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
4.遵守限制消费令和其他执行措施;
5.不得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或者虚假处分财产;
6.报告财产后,如果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并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如果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或者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即使其声称没有还款能力,仍然可能因为这些行为被纳入失信名单。
所以,“没钱就一定不会进入失信名单”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确实无力偿还,不能直接认定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但有没有其他失信行为,仍要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审查。
同样,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也不代表债务已经消失,更不代表强制执行程序当然结束。
不少人听说失信名单只保留两年。这个说法并不完整,因为不同失信情形适用的期限并不完全相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因伪造证据、妨碍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被纳入的,纳入期限一般为两年;
2.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同时存在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一情形,司法规定没有统一设置两年的固定期限,不能简单理解为满两年就会自动解除;
4.有纳入期限的,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5.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被删除,不代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免除。相关义务仍未履行,且案件依法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的,法院仍然可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失信信息删除后,被执行人再次出现法定失信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法重新将其纳入名单。
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经法院审查同意,那么在删除后的6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目前只是债务逾期,应先核对欠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金额,并尽早与债权人协商还款安排。双方达成延期或者分期方案后,最好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如果已经收到法院的起诉材料,应当依法应诉,不要故意拒收法律文书或者长期不处理。对欠款金额、利息计算、合同效力等存在异议的,应在诉讼中及时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
如果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应按照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确实无法一次性履行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也可以在执行阶段协商执行和解,但具体方案需要双方达成一致。
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如实报告财产、配合法院执行并遵守限制消费令。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可以主动向执行法院说明收入、资产、负债和家庭负担等情况,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如果认为自己不应当被纳入失信名单,或者名单中公布的信息不准确、已经符合删除条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纠正申请。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会作出驳回决定。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纳入决定不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5.最高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征信的官方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