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多久可以恢复正常?有人认为还清欠款后立即解除,也有人认为只要等满两年就会自动恢复。实际上,这两种说法都不够准确。
失信被执行人没有统一的恢复期限。具体需要多长时间,要看被纳入名单的原因、失信决定是否载明期限、是否已经履行义务,以及执行法院作出的处理。
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没有固定纳入期限的失信情形,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并符合法定删除条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第二,有固定纳入期限的失信情形,一般纳入两年;情节严重或者存在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在此基础上延长一至三年。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提前删除,但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第三,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名单的,现行规定没有统一设置两年期限,不能认为等待两年后一定会自动恢复。
第四,因错误被纳入失信名单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公布的信息不准确的,经核实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五,失信信息被删除或者纳入期限届满,并不等于债务消失,也不代表限制消费、执行案件和个人征信信息会同步恢复。
对于没有固定纳入期限的失信情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
这里需要注意,达成执行和解不等于已经恢复。如果双方只是约定分期还款,但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失信信息一般不会因为签订了协议就自动删除。除非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执行法院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如果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付款,还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转账凭证、收款证明等材料。法院需要先核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再依法办理结案、删除失信信息和解除限制消费等手续。
被执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违反限制消费令;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同时存在多项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在两年基础上延长一至三年。也就是说,纳入期限可能达到三至五年。纳入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但是,期限届满只代表本次失信名单的公示和惩戒期限结束,并不意味着原债务已经免除。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未履行,执行案件仍可能继续,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能继续被依法查控、处置。
失信信息删除后,被执行人再次出现法定失信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可以申请提前删除,但不能一概认定法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对于失信决定载明固定纳入期限的案件,即使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也不能直接套用一般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删除”的规定。
不过,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固定期限尚未届满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和提前删除,并提交付款凭证、收款确认、执行和解协议及履行证明等材料。是否提前删除,由执行法院根据失信原因、履行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
判断自己是否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失信情形,可以查看法院作出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按照规定,有纳入期限的,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具体期限。
不一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失信情形,但现行规定并没有为这种情形统一设置两年纳入期限。
因此,这类失信被执行人不能简单等待两年,认为名单一定会自动删除。通常需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现其他法定删除情形,才能退出失信名单。
这也是为什么不同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保留时间差异很大。有的人履行完毕后较快退出,有的人因纳入期限届满而删除,也有人超过两年仍然可以查询到失信信息。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可能。对于不具有固定纳入期限的失信情形,除履行完毕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删除失信信息:
1.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3.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4.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5.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而删除失信信息的,删除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这类失信信息删除,不能一概理解为债务已经消灭。例如,案件因暂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条件后失信信息可能被删除,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仍然存在。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不一定。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是两项不同的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已经履行完毕且情况紧急,当事人申请立即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消费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
但是,如果只是失信名单纳入期限届满,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未履行,失信信息虽然被删除,限制消费措施仍有可能继续有效。
因此,查询不到失信信息,不一定代表已经解除限高;解除限高,也不等于执行案件已经结案。
常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院尚未确认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可能已经付款,但执行法院尚未收到付款凭证,或者申请执行人尚未向法院确认收款。
2.相关款项尚未全部处理完毕
除本金外,案件可能还涉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法院确认需要承担的相关费用。是否已经全部履行,应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法院的核实结果为准。
3.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
一个案件履行完毕,不代表其他案件中的失信信息也会一并删除。存在多个执行案件的,应当逐一核实。
4.查询到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可能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消费信息或者终本案件信息。“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同一个概念。即使失信信息已经删除,其他执行案件信息仍可能按照规定继续展示。
5.不同系统尚未完成数据同步
法院完成删除或者屏蔽后,其他部门和平台的数据更新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如果长时间没有更新,可以向执行法院核实具体处理情况。
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执行案件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属于不同的信息系统,更新规则也不完全相同。
执行案件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门推送。但是,法院失信信息被删除,并不代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所有相关记录都会在同一时间消失。
如果涉及信息主体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强制执行等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进入征信系统,其保存期限按照征信管理规定处理。《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删除。
这里的五年并不是从法院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之日起一概重新计算。具体信息内容和起算时间,应以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有关信息提供者的记录为准。
如果当事人还存在贷款、信用卡等其他逾期记录,这些信息也不会因为退出法院失信名单而自动删除。
具体是否存在相关个人征信记录、信息如何展示,应以本人实际查询到的信用报告为准。上述五年期限针对个人不良信息,不能直接套用于企业信用信息。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来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如果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人民法院经核实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被纳入名单的当事人认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1.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
3.失信信息依法应当删除。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将作出驳回决定。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联系执行法院或者案件承办法官,核实应履行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及相关费用;
2.通过法院指定账户履行,或者保留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付款的完整凭证;
3.向执行法院提交转账记录、收款证明、执行和解协议及履行证明等材料;
4.申请法院确认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依法办理执行结案手续;
5.同时申请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属于固定纳入期限尚未届满的,可以提出提前删除申请;
6.法院处理后,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分别核实失信信息、被执行人信息和限制消费情况;
7.涉及个人征信的,可以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核对相关信息是否准确。
如果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应当逐案核实。一个案件履行完毕,不代表其他案件采取的失信、限高或者财产控制措施会自动解除。
参考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来信人反映关于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申请的回复》
5.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
6.中国人民银行:参考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强制执行等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的官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