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烟花爆炸事故<华盛烟花制造燃放公司>行政处罚记录一览

日期:2026-05-09  浏览:22

在5·4湖南浏阳烟花爆炸事故涉事企业“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的档案中,5T查梳理出3条与安全生产直接挂钩的企业行政处罚查询记录。从违规事实到处罚金额,从整改要求到复查期限,每一个细节都曾是一次避免悲剧的机会。以下为记录详情:



【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1】


处罚公示时间:2026-02-05

处罚决定文书:(湘长浏)应急罚(2026)官渡应急办-2号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主要违法事实:

一、2026年1月16日浏阳市官渡镇应急办根据年度执法计划,依法组织对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999M)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作业人员彭志(身份证号430181********8930)在75#称料间(危险等级1.3)内将工业高氯酸钾(氧化剂)与苯二甲酸盐(还原剂)混存盛装称量。(对相关员工彭志已另案处理。)


二、主要证据:

1、(湘长浏)应急现记〔2026〕官渡应急办-1号《行政现场检查记录》1份,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经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正平签字确认,证明了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1份,由检查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了检查时该厂违章的情况;

3、(湘长浏)应急责改〔2026〕官渡应急办-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制作,证明了要求该厂处理情况;

4、(湘长浏)应急复查〔2026〕官渡应急办-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制作,证明了该厂按规定时限已经完成了复查;

5、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由该单位提供,证明了该厂为合法生产企业并在证照有效期内正常经营单位;

6、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正平身份证和安全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由该单位提供,证明了主要负责人胡正平身份及持证上岗情况;

7、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安全厂长叶北华身份证和安全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由该单位提供,证明了安全厂长叶北华身份及持证上岗情况;

8、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彭志身份证,由该单位提供,证明了作业人员彭志身份情况;

9、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正平、安全厂长叶北华、作业人员彭志《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经调查询问由各当事人取得,证明了检查时的该厂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属实;以上证据均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且查证属实,案件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处罚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三节第二条,决定给予警告并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2】


处罚公示时间:2024-06-13

处罚决定文书:浏市监处罚(2024)363号

违法行为类型:质量检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11日,由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杭州万家华盛烟花有限公司销售,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生产的烟花赤焰星空、48发产品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垫板和隔板不符合要求,依据《2024年度余杭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不合格。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处罚款9600元。


【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3】


处罚公示时间:2020-12-21

处罚决定文书:(湘长浏阳)安监官渡镇安监罚单(2020)CSLYSLXH2号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一)项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7日浏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组第六组对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如下问题:(一)超定量储存:167号亮珠库(危险等级:1.1-1),限药量1000公斤,实际存放亮珠190箱,15公斤/箱,折合药量2850公斤,超核定药量1850公斤;168号亮珠库(危险等级:1.1-1),限药量500公斤,实际存放亮珠108箱,15公斤/箱,折合药量1620公斤,超核定药量1120公斤。


(二)改变工艺流程:抽查该单位161号包装间(危险等级:1.1-1)2020年11月25日9时至9时45分的视频监控情况,发现职工林华良在工房门口从事亮珠包装作业,包装后直接搬运至门口停放的电瓶车上,未按要求转入中转间。


(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抽查该单位161号包装间(危险等级:1.1-1)2020年11月25日9时至9时45分的视频监控情况,发现职工林华良在工房门口从事亮珠包装作业;经查该职工的烟花爆竹特种作业证,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3日,应在2020年10月前复审,该职工未按要求进行复审。处罚依据: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超限药量储存、改变工艺流程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5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3条;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该单位167号、168号亮珠库、161号包装间属于1.1-1级生产作业的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1-1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依据: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复审,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该单位161号包装间1名职工无特种作业证作业的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雇佣一名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


【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4】


处罚公示时间:2020-09-14

处罚决定文书:(湘长浏阳)安监官渡镇安监罚单(2020)cslyslxh1号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公司储存的化工原材料镁铝合金粉的抽样检验报告NO:ZD20200781.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镁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0209-2006标准规定的三级要求,依据《浏阳市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该单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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